永久居留證及泰籍的申請條件


永久居留證的申請條件


相對於西方國家鼓勵外來移民,泰國作為不算鼓勵外來移民的亞洲國家,依據《移民法案》第40條規定,泰國政府每年僅授予一個國家不超過100個永久居留證配額,以及不超過50個名額授予無國籍人士。在一個國家的法律定義里,可包括幾個地區或國家,例如因為泰國承認一個中國政策,所以將港台澳和中國大陸統歸類為一個國家。中國作為一個國家所獲得的100個名額必須與港台澳分享。                    

依據法案第41條第二段規定,永久居留證申請人的資格鑒定主要考量其收入、資產、專業知識及能力、以及與泰籍人士之間的家庭關係,另外還需考量國家安全或其他條件。上述規定傾向宏觀調控,具體規定以本條款尾段為準。永久居留證申請人的資格第一須是依據規定為合法入境泰國及遞交申請表格的(參見第18條第二段);第二是不屬於限制特徵的(參見第12條及第44條);最後為獲得永久居留證後須於規定期限內在泰國作短期居留(參見第47條)。

泰國內務部依據《移民法案》第7條、第41條、第43條及第45條制定了關於申請人資格的具體規定,以佛歷2546年12月26日頒布的《關於外國人申請泰國永久居留證的標準及條件公告》為準。以下為申請人的資格規定:

1.1 申請人必須持有一年有效的非移民簽證,並自提交請求之日起已居住不少於三年。

1.2 十四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接受如下背景調查:

    1.2.1 提交指紋並填寫個人檔案,以送交犯罪記錄部門檢查申請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1.2.2 檢查申請人所提交的犯罪記錄證明。

    1.2.3 確認申請人不屬於《移民法案》禁止的人士。

    1.2.4 覈實是否為國際警察發出逮捕令的人士。

1.3 申請人必須提交有關收入、資產、知識和專業能力的材料。外國申請人與家庭成員為泰國公民的關係地位或其他條件均作為支持材料考量。

1.4 外國申請人必須具備說和聽泰語能力。

擁有非移民簽證的外國申請人具備上述條件者看依據第45條向管轄區內的移民局遞交申請表。《關於外國人申請泰國永久居留證的標準及條件公告》將永久居留證分為五大類,計有第一類投資移民、第二類工作移民、第三類人道主義移民(或家庭移民)、第四類專業技術移民、以及第五類特殊移民。


第一類: 投資移民的申請人資格

申請投資類型的要求資格為攜帶不低於1000萬泰銖進入泰國,並須有泰國商業銀行開出的資金匯入證明。投資的行業須有利於國家經濟發展的,如以下任何一種:

1)投資於有限公司或大眾公司。

2)購買泰國政府債券或泰國銀行擔保的國營企業債券。

3)投資於泰國股票市場,如普通股,債券或其它投資工具。


獲得永久居留證申請人須於每年九月份向移民審查委員會遞交持有投資工具的證明,持續不低於兩年的期限。


第二類: 工作移民

申請工作移民的外國申請人須為管理層人士,應為董事會主席或董事,其任職的公司須為泰國境內註冊的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泰銖,並作為擁有簽字權限的董事至少一年以上。另外,外國申請人的年收入須不低於平均每月50,000泰銖。外國申請人供職的企業須有利於國家經濟發展, 具備如下任何一種特徵:

1)國際貿易有關的企業,其出口商品金額平均每年不少於2000萬泰銖, 或為出口商品的公司提供貸款,其攜帶進入泰國的外幣金額在過去三年不低於一億泰銖。

2)旅遊業有關的企業,該企業過去三年每年平均引進至少5000遊客入境泰國。

3)其它類企業,外國申請人作為股東持有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泰銖的法人,並連續持股不少於兩年。

外國申請人不具備前面所提條件者,但若具備已連續三年有效的工作證,連續兩年每月工資不少於80000泰銖;或連續兩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泰銖以上者也可申請本類工作移民。


第三類:人道主義移民或家庭移民

本類種類繁多,共細分成六小類,計有配偶為泰籍的結婚居留、父母為泰籍而子女申請永久居留者、子女為泰籍而父母申請永久居留者、配偶為永久居留而申請永久居留者、父母為永久居留而子女申請永久居留者,以及子女為永久居留者而父母申請永久居留。

三.一. 配偶為泰籍的結婚居留

配偶為泰籍的結婚居留,分為作為撫養或受撫養對象為泰籍的外國配偶。外國配偶作為撫養方的需登記結婚兩年以上,並育有子女,不能孕育子女者需登記結婚五年以上。另外每月須有至少30000泰銖以上的收入。受撫養對象為外國配偶者須是50歲以上,泰籍配偶須有每月65000泰銖的收入,結婚登記不少於兩年以上。


三.二.父母為泰籍而子女申請永久居留者

父母為泰籍而子女申請永久居留者,分為作為撫養或受撫養對象為泰籍的父母親。子女與父母須有血緣關係。父母方須是50歲以上者,外籍子女作為撫養方每月須有至少30000泰銖以上的收入。受撫養對象為外籍子女者須是未婚者及20歲以內(超過20歲者須符合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泰籍父母須有每月30000泰銖的收入。


三.三. 子女為泰籍而父母申請永久居留者                  

子女為泰籍而父母申請永久居留者,分為作為撫養或受撫養對象為泰籍的子女。子女與父母須有血緣關係, 並登記親子證明。作為撫養對象為泰籍子女,子女年紀需少於20歲,外籍父母須有每月30000泰銖的收入。作為受撫養對象為外籍父母者,父母方須是50歲以上者,泰籍子女作為撫養方每月須有至少30000泰銖以上的收入。


三.四. 配偶為永久居留而申請永久居留者

配偶為永久居留而申請永久居留者, 分為作為撫養或受撫養對象為永久居留者的配偶。本類條件要求並無區分撫養方或受撫養方,均要求合法登記結婚兩年以上,作為撫養方者需具備投資移民或工作簽證。


三.五.父母為永久居留而子女申請永久居留者

父母為永久居留而子女申請永久居留者,分為作為撫養或受撫養對象為永久居留者的父母親。子女與父母須有血緣關係。作為撫養對象為永久居留的父母,父母年紀需超過50歲,作為撫養方者需具備投資移民或工作簽證。作為受撫養對象為永久居留的子女, 子女年紀需少於20歲,作為撫養方者需具備投資移民或工作簽證。


三.六. 子女為永久居留者而父母申請永久居留

子女為永久居留者而父母申請永久居留,分為作為撫養或受撫養對象為永久居留者的子女。子女與父母須有血緣關係。作為受撫養對象為永久居留的子女,子女年紀不超過20歲,作為撫養方者需具備投資移民或工作簽證。作為撫養對象為永久居留的子女, 父母年紀需超過50歲,作為撫養方者需具備投資移民或工作簽證。


第四類:專業技術移民

專業技術移民者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其專業知識對國家有利及有需求者,需要專業資格證明,並在其領域已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五類:特殊移民

特殊移民針對泰國發展做出優越貢獻的外國人士,而受到官方機構或部門推薦,並且有源自於部級、省長(府尹)、政府單位、第十級以上的常務公務員或軍警公務員級別為陸軍上將軍銜者,海軍上將,空軍上將,警察上將、或擔任政務官部長級別者、國會議長、國會副議長、上議院議長或副議長、或根據憲法規定的獨立組織委員會的委員。或具備其他移民委員會認可的資格。


泰籍的申請條件


泰籍的申請條件以內務部佛歷2552年10月14日的建議書為準,將申請者資格分為八條如下:

1.  依據泰國法律及其祖國法律定義的成年人。

2.  通過背景調查者,無刑事犯罪前科等。

3.  有穩定工作,以收入為依據,分為不與泰國有關係或聯繫著,以及與泰國有關係或聯繫著。不與泰國有關係或聯繫著,每月須有最少80000泰銖,或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泰銖以上,兩種均需連續三年以上記錄。與泰國有關係或聯繫著以有泰籍配偶及子女、或獲得泰國高校文憑為依據,這類申請者的收入需每月至少40000泰銖以上,或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泰銖以上,兩種均需連續三年以上記錄。

4.  具備永久居留證或外僑證,或戶口證明於泰國住所至少連續五年以上。

5.  在泰國固定住所至少五年以上,從擁有永久居留證或外僑證,或戶口證之日計算。

6.  具備說和聽泰語能力,並且能歌唱泰國國歌及頌聖歌,以及通過面試。

7.  向原國籍的大使館或領事館遞交放棄原國籍意願。

8.  申請者需通過最低50分的考分。


泰國永久居留證及泰籍的申請資格不可謂不嚴,從每個國家配額不超過100個人開始,一直到設下條條框框的規定,再加以無可知曉的等待時間,所有繁瑣程序均考驗著申請人的耐心。另外,政府不以外國人居留於泰國有多長時間為依據頒發居留證或泰籍。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認識何人反而是獲得泰籍或居留證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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